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3年通過放寬公共屋邨寵物飼養限制,令香港公屋住戶可以飼養部分種類的小型家庭寵物,但一般情況下禁止飼養狗隻和農畜等大型或具滋擾性的動物
公屋小型寵物無需登記 貓隻需絕育
時任委員會主席吳水麗當2時表示,新安排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同時確保公眾健康及環境衛生不受影響。根據新措施,公屋租戶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繼續飼養現有狗隻,並可無需登記飼養小型寵物如雀鳥、倉鼠等。

針對已入住狗隻,當時房委會推出「暫准」安排,容許租戶於10月內為狗隻登記,獲批者可飼養至狗隻自然死亡。登記狗隻需符合多項要求,包括重量不超20公斤,不屬於格鬥犬或危險犬種等;只有因特殊需要(如服務犬、導盲犬)可獲房屋署批准例外.
此外,房委會亦決定允許租戶飼養已絕育的貓隻。新安排將與屋邨清潔扣分制掛鈎,以加強管理。如租戶違規累積16分或以上,可被終止租約,失去公屋資格。
吳水麗強調,新安排並非全面放寬公屋飼養寵物限制,而是針對現有飼養狗隻的租戶。他呼籲飼養寵物的租戶須自律遵守規則,否則可能喪失租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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