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2020年曾經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透露,警務處及地政總署每年收到超過1,200宗有關棄置車輛的投訴。新界區以元朗區投訴較多,九龍則以西區為主。
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
- 若棄置車輛阻塞交通或對道路安全構成即時危險,警方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03條即時移走車輛。
- 若車輛未必危及交通,但顯然已被棄置(例如輪胎洩氣、全車滿佈灰塵、沒有展示有效行車證等),警方可按《道路交通條例》第107條張貼通知,限期通常不少於7天,要求車主自行將車輛移走。如限期屆滿車主仍未處理,警方可把車輛扣押。
- 如果車主在扣押後14天內沒有領回,該車輛會成為政府財產,並可出售或按照警方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置。
非公共道路或政府土地
- 若棄置車輛位於非公共道路或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地政總署會依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張貼通知,要求限期內(通常2至7天)移走有關車輛。
- 如限期屆滿後,車輛仍未被移走,地政總署會接管並安排移走車輛。
地政總署處理公共道路以外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棄置車輛一般需時六至八星期。當時陳帆表示,為更有效處理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政府正研究新安排。構思中的方案包括由民政處統籌協調,運輸署獲授權張貼通知,路政署負責將車輛送往儲存中心。警務處則繼續處理對道路構成即時危險的車輛。
就立法方面,陳帆當時指出,《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已訂明,任何人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可被檢控。但由於棄置車輛多數沒有展示行車證和車牌號碼,搜證困難,自2007年起未有相關檢控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