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0歲提早退休」為由提取MPF
根據香港的法律,如果你在年滿60歲時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強積金,之後是可以重新受僱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
- 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在60至64歲之間重新找到工作,僱主必須安排你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 需要聲明:你需要提交一份法定聲明,確保在提取時確認無意重返職場。此外,你可以選擇整筆或分階段提取強積金。
這種安排為那些希望在退休後繼續參與工作的人提供了靈活性。

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MPF
如果你選擇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則需要遵循更為嚴格的規定。
- 重新工作資格:由1歲至64歲,只要符合受僱條件,僱主仍需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 不可重複申請:如果你已經因為永久離港而提取過強積金,那麼之後無法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
- 提交文件:你需要提供移民簽證或其他境外居留證明。

其他特殊情況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取強積金後是否可以重新工作也有其規定: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若因健康原因提取強積金,並在康復後重新工作,需提供醫療證明,證明你曾經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 小額結餘提取:如果你的賬戶餘額少於5,000港元,並且聲明無意工作,則可以提取;但若之後重新工作,也需重新供款。
重要注意事項
在考慮提取強積金時,有幾個重要事項需要特別留意:
| 風險事項 | 說明 |
| 虛假聲明法律後果 | 提供不實資料屬刑事罪行,可能面臨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 |
| 重複申請限制 | 永久離港理由僅限單次使用,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 |
| 再供款影響權益 | 重新工作後僱主須依法供款,可能影響後續退休金的累積。 |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香港居民的退休金權益,避免無意中造成的損失。
在合規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並不影響重新受僱權利,所以可以再工作,但日後強積金供款仍受法例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