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香港法例|為什麼的士司機拒絕提供收據可被判囚?

自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條及附表9規定,所有的士必須安裝收據打印設備,司機要按乘客要求提供機印收據。若收據打印設備失效,司機必須以運輸署規定格式的手寫收據補發。

不遵守的士收據相關規定者,車主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司機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的士收據必須列明的士號碼、上落車日期時間、總車程、計費明細、司機姓名等資料。運輸署發言人曾經表示,乘客如需收據,應在到達目的地前提出要求,讓司機有足夠時間準備。

的士收據規定適用於全港三種的士,包括市區紅色的士、新界綠色的士和大嶼山藍色的士。

香港規定的士司機必須應乘客要求印發收據,主要原因包括打擊濫收車資、防止爭議、保障乘客權益及方便報銷等。​

立法會討論的士收據提及,收據可作為乘客在遇到爭議時的證明資料,包括投訴司機兜路、濫收、拒載等情況。;印發正式收據有助企業或公務人員報銷交通費,減少虛報或詐騙。另外,收據內含車號、路程及費用等資料,有助日後追查問題及法律追討。​

85折的士乘客索取正價收據被拒 最終報警

不過部分乘客搭「八五折」的士要求正價收據爭議,最終報警處理,爭議點常在折扣車資、手寫單與印單權益上。​

因為在2004年,有司機以折扣價載客,但提供正價收據,導致乘客用以虛假報銷,雙方被控串謀詐騙,最終判處監禁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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