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日出康城屋苑「首都」一單位業主因在未獲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於2022年至2023年期間進行主力牆拆除工程,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及第40(2B)(b)條,於2025年12月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8萬元。這宗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近年來最具代表性的違法拆除主力牆案例之一。

日出康城首都主力牆事件案情經過
案情顯示,該業主辜晉豪所持有的單位於2023年5月被揭發裝修時拆除主力牆,又在牆上開洞安裝房門。屋宇署隨後以傳票形式控告他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以及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罪。控方早前指出,只要被告授權進行工程,而工程有機會導致樓宇結構危險,便能入罪。辯方則指被告不知拆卸的是主力牆,控罪元素不成立。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接納控方分析,指出只要被告是知悉拆卸牆身工程,便能滿足控罪元素,不需要知道牆壁是否主力牆。她又強調市民不能基於無知而拆牆影響結構,亦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脫責任,否則會違背立法原意。裁判官引述專家證人證供,指擅自改動主力牆會影響樓宇抗風能力,亦影響樓宇整體性及穩定性。若不當或非法移除主力牆,會令整個樓宇和單位強度減損,如無合適補救措施,樓宇有逐步倒塌風險。
裁判官斥責被告明知拆除的牆壁有機會是結構牆,但仍然拒絕查證,認為他並非因疏忽犯案,而是故意漠視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風險,裁定兩項傳票罪成,罰款18萬元。至於同案的室內設計師及承建商,同樣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早前分別被判罰款6萬元及20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下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與相關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授權或准許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
進行裝修工程的合法程序
屋宇署發言人提醒,任何人如欲進行樓宇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批准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佔用人及樓宇結構安全。
主力牆又稱結構牆,是建築物中承擔主要結構功能的牆壁,對樓宇的整體穩定性至關重要。拆除主力牆會嚴重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可能導致樓宇倒塌,危及住戶生命安全。在香港這個高樓林立的都市,樓宇安全問題尤為重要。每個住戶都有責任維護樓宇的結構安全,不應為了個人方便而進行違法改動。
這宗案件對所有業主和裝修業界都是一個警示。業主在進行裝修工程前,必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可能影響樓宇結構的工程,一定要諮詢專業人士並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室內設計師和承建商作為專業人士,更有責任確保工程符合法例要求,不能為了迎合客戶要求而忽視安全問題。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確保香港的樓宇安全,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