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香港勞工法例解僱員工?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以確保解僱的合法性及避免法律風險。本文將詳細介紹香港的解僱程序,解釋各種解僱方式的適用情況、補償問題,以及防範風險的建議。

解僱員工方式

根據香港的法律,僱主有以下合法的解僱員工方式,

有通知期終止(可支付代通知金代替)

這是最常見的解僱方式,適用於員工表現未達標、業務重組,或非嚴重過失的情況。

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

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

僱主也可以選擇支付「代通知金」,即在通知期內應得的工資,以取代通知期的要求。

2.即時終止(須有法定理由)

即時解僱通常適用於員工犯有嚴重過失的情況,如故意不服從指令、欺詐或經常性疏忽責任等。這種情況下,僱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被裁定為不當解僱。法定理由如下:

  •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
  • 根據普通法僱主有權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的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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