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以確保解僱的合法性及避免法律風險。本文將詳細介紹香港的解僱程序,解釋各種解僱方式的適用情況、補償問題,以及防範風險的建議。
解僱員工方式
根據香港的法律,僱主有以下合法的解僱員工方式,
有通知期終止(可支付代通知金代替)
這是最常見的解僱方式,適用於員工表現未達標、業務重組,或非嚴重過失的情況。
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
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
-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
僱主也可以選擇支付「代通知金」,即在通知期內應得的工資,以取代通知期的要求。
2.即時終止(須有法定理由)
即時解僱通常適用於員工犯有嚴重過失的情況,如故意不服從指令、欺詐或經常性疏忽責任等。這種情況下,僱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被裁定為不當解僱。法定理由如下:
-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
- 根據普通法僱主有權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的任何理由
相關報導|香港結業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