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業40年來最大規模的制度性改革|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24年8月5日公佈的《檢討銀行三級制諮詢總結》,香港的接受存款公司將會逐步消失。
金管局已正式決定將香港的銀行三級制簡化為二級制,現有接受存款公司必須在五年過渡期內(預計至2029年)作出選擇:
- 自願撤銷認可並退出市場
- 升格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第二級別)
- 升格為持牌銀行(第一級別)
如接受存款公司在五年過渡期結束前並未升級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持牌銀行,將被視為已向金融管理專員要求撤銷其作為接受存款公司的認可。
金管局的調查顯示,大多數現有接受存款公司均表示有意升級至新第二級別,若干接受存款公司甚至表示有計劃重啟業務。這將有助推動第二級別的發展,並為客戶提供更多選擇。
為便利過渡,金管局不會要求接受存款公司提交新的牌照申請,只需證明其有能力符合1億港元的最低資本要求,即可轉為有限制牌照銀行。
升級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的接受存款公司可以繼續持有、續期或展期其於升級前接受及未到期的存款,直至五年過渡期結束,惟有關存款需符合現時接受存款公司10萬港元存款額和三個月期限的要求。
接受存款公司的定義與架構

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之規管,香港的存款機構實行三級發牌制度,分別為:
- 持牌銀行
- 有限制牌照銀行
- 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ies)屬於第三級「認可機構」之一,其主要特點及限制如下:
業務範圍
- 只可接受公眾人士存款港幣100,000元或以上;
- 存款的原定存款期最少為三個月,不得接受短於三個月的通知期或活期存款;
- 不得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亦不准支付或收取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 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證券及其他專門化業務,通常由持牌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
監管目的
- 保護小額存款人:將活期及三個月或以下存款的業務限於持牌銀行或有限制牌照銀行,以使小額存款受更嚴謹的監管;
- 促進市場多元化:容許大型和機構存戶使用較靈活的存款工具,並支持消費金融及證券等專業金融活動發展。
牌照與監督
- 接受存款公司須向銀行業監督專員(同時為接受存款公司專員)登記註冊,並提交年度報告;
- 受制於較寬鬆的審慎監管,例如無須維持特定流動資產比率,但仍須遵守資本、流動性及披露規定;
- 近年經修訂後,引入註冊與持牌之區別,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三個月以下存款,但須符合更高的資本及報告要求。
接受存款公司行業現狀與規模
接受存款公司行業已經顯著萎縮,其消失有其客觀基礎:
金管局自2009年至今沒有收到註冊為接受存款公司的申請,而2009年至2023年間獲批的有限制牌照銀行申請則有7宗,反映市場對加入接受存款公司行業缺乏興趣。
數量變化:
市場份額極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