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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8」將於2016年取代418勞工法例

    「468」將於2016年取代418勞工法例

    418 勞工法例是香港《僱傭條例》一項關於「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規定。根據這條例,任何人在同一僱主下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便會被視為受「連續性僱傭合約」所保障,俗稱「418條例」。

    不過自2026年1月18日起,法例將由原本「418」要求(4週內每週最少18小時)修訂為「468」:只需4週內總工作時數達68小時即可(每周無需固定工時)。

    418勞工法例內容

    • 只要員工連續工作4星期,每週不少於18小時,無論全職還是兼職,都屬於「連續性僱傭合約」。
    • 「418」條例並不區分全職、兼職、臨時工,只要達到工時與周數要求即可。
    • 只要僱員受聘於同一僱主並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享受相關法定勞工福利。

    418勞工法例保障的權益

    • 有薪休息日
    • 連續受聘3個月後,在法定假日享有假期薪酬
    • 受聘12個月後享有有薪年假
    • 疾病津貼(按服務年期累積有薪病假)
    • 產假與侍產假
    • 離職時有資格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符合資歷要求時)

    468勞工條例相比418勞工條例的新增保障

    • 418勞工條例:需連續4星期,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方屬「連續性合約」員工。
    • 468勞工條例:調整為4星期內累計工作68小時即可,不再要求每週18小時門檻。

    這一變革最大意義不在新增福利本身,而在於讓過往因單週工時低於18小時而失去連續性合約資格的僱員,也可憑四週總工時計算達標後獲享原有法定權益。

    468勞工條例最受惠的是不定時兼職員工(如零售或餐飲散工),即便單週僅工作不足17–18小時,只要四週合計工時達68小時,即可享有包括有薪年假、病假津貼、法定假日薪酬、生育假與侍產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福利。

    根據業界估算,實施468條例後,將額外惠及約11,400名兼職及散工人士,特別集中於零售、餐飲、娛樂與建築等仰賴彈性勞動力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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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恩恤假福利擴大至3天 適用範圍及申請詳情一覽

    公務員恩恤假福利擴大至3天 適用範圍及申請詳情一覽

    恩恤假(Compassionate Leave)是一種僱主自訂的特別假期,讓僱員在直系親屬身故時能有時間處理喪葬與情緒調適。香港《僱傭條例》並未將恩恤假納入法定假期範疇,具體安排及天數由僱主或所在行業政策決定;政府僱員則享有明確的帶薪恩恤假福利。

    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並未對恩恤假作出強制性規定,因此:

    • 私營企業是否提供、假期長短及薪酬安排,均由僱主自行制訂,常見天數為1–3天,或併入年假計算。
    • 公務員體系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24號,可申請最多3天帶薪恩恤假。

    公務員恩恤假政策

    • 適用對象:包括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等在職政府僱員。
    • 假期天數:每名家屬身故可獲批最多3天特許缺勤,最長可分段(以半天為單位)放取。
    • 可放期限:於已故家屬死亡日起計6個月內使用,不可累積或兌換現金。
    • 家屬定義:配偶、父母(包括領養及繼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包括領養及繼子女)、女婿/媳婦及孫/外孫;2025年施政報告建議擴展至兄弟姊妹。
    • 證明文件:一般只須在申請表填報死者資料及與死者關係,無需即時提交死亡證書;若審批當局對真確性存疑,可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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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PF常見問題|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後再工作嗎?

    MPF常見問題|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後再工作嗎?

     

    以「60歲提早退休」為由提取MPF

    根據香港的法律,如果你在年滿60歲時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強積金,之後是可以重新受僱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

    1. 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在60至64歲之間重新找到工作,僱主必須安排你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2. 需要聲明:你需要提交一份法定聲明,確保在提取時確認無意重返職場。此外,你可以選擇整筆或分階段提取強積金。

    這種安排為那些希望在退休後繼續參與工作的人提供了靈活性。

    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MPF

    如果你選擇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則需要遵循更為嚴格的規定。

    1. 重新工作資格:由1歲至64歲,只要符合受僱條件,僱主仍需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2. 不可重複申請:如果你已經因為永久離港而提取過強積金,那麼之後無法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
    3. 提交文件:你需要提供移民簽證或其他境外居留證明。

    其他特殊情況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取強積金後是否可以重新工作也有其規定: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若因健康原因提取強積金,並在康復後重新工作,需提供醫療證明,證明你曾經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 小額結餘提取:如果你的賬戶餘額少於5,000港元,並且聲明無意工作,則可以提取;但若之後重新工作,也需重新供款。

    重要注意事項

    在考慮提取強積金時,有幾個重要事項需要特別留意:

    風險事項說明
    虛假聲明法律後果提供不實資料屬刑事罪行,可能面臨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
    重複申請限制永久離港理由僅限單次使用,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
    再供款影響權益重新工作後僱主須依法供款,可能影響後續退休金的累積。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香港居民的退休金權益,避免無意中造成的損失。

    在合規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並不影響重新受僱權利,所以可以再工作,但日後強積金供款仍受法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