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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業改革|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將會逐步消失

    香港銀行業40年來最大規模的制度性改革|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24年8月5日公佈的《檢討銀行三級制諮詢總結》,香港的接受存款公司將會逐步消失

    金管局已正式決定將香港的銀行三級制簡化為二級制,現有接受存款公司必須在五年過渡期內(預計至2029年)作出選擇:

    1. 自願撤銷認可並退出市場
    2. 升格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第二級別)
    3. 升格為持牌銀行(第一級別)

    如接受存款公司在五年過渡期結束前並未升級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持牌銀行,將被視為已向金融管理專員要求撤銷其作為接受存款公司的認可。

    金管局的調查顯示,大多數現有接受存款公司均表示有意升級至新第二級別,若干接受存款公司甚至表示有計劃重啟業務。這將有助推動第二級別的發展,並為客戶提供更多選擇。

    為便利過渡,金管局不會要求接受存款公司提交新的牌照申請,只需證明其有能力符合1億港元的最低資本要求,即可轉為有限制牌照銀行。

    升級為有限制牌照銀行的接受存款公司可以繼續持有、續期或展期其於升級前接受及未到期的存款,直至五年過渡期結束,惟有關存款需符合現時接受存款公司10萬港元存款額和三個月期限的要求。

    接受存款公司的定義與架構

    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之規管,香港的存款機構實行三級發牌制度,分別為:

    1. 持牌銀行
    2. 有限制牌照銀行
    3. 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ies)屬於第三級「認可機構」之一,其主要特點及限制如下:

    業務範圍

    1. 只可接受公眾人士存款港幣100,000元或以上;
    2. 存款的原定存款期最少為三個月,不得接受短於三個月的通知期或活期存款;
    3. 不得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亦不准支付或收取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4. 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證券及其他專門化業務,通常由持牌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

    最低資本要求
    ‧ 最低已繳足股本為港幣2,500萬元。

    監管目的

    • 保護小額存款人:將活期及三個月或以下存款的業務限於持牌銀行或有限制牌照銀行,以使小額存款受更嚴謹的監管;
    • 促進市場多元化:容許大型和機構存戶使用較靈活的存款工具,並支持消費金融及證券等專業金融活動發展。

    牌照與監督

    • 接受存款公司須向銀行業監督專員(同時為接受存款公司專員)登記註冊,並提交年度報告;
    • 受制於較寬鬆的審慎監管,例如無須維持特定流動資產比率,但仍須遵守資本、流動性及披露規定;
    • 近年經修訂後,引入註冊與持牌之區別,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三個月以下存款,但須符合更高的資本及報告要求。

    接受存款公司行業現狀與規模

    接受存款公司行業已經顯著萎縮,其消失有其客觀基礎:

    金管局自2009年至今沒有收到註冊為接受存款公司的申請,而2009年至2023年間獲批的有限制牌照銀行申請則有7宗,反映市場對加入接受存款公司行業缺乏興趣。

    數量變化

    • 1981年底:350間接受存款公司
    • 2024年6月底:僅餘11間接受存款公司

    市場份額極小

    • 總資產佔銀行體系比重:從1993年底的2.5%下降至2024年6月底的0.07%
    • 客戶存款佔比:從1993年底的1%下降至2024年6月底的0.03%
    • 存款客戶總數:約2,500個
  • 香港銀行牌照|金管局對香港銀行牌照的監管概覽

    香港銀行牌照|金管局對香港銀行牌照的監管概覽

    目前香港的銀行牌照由金管局依《銀行業條例》審批、監管及撤銷銀行牌照,以維護銀行體系穩健、保障存款人。在3級銀行監管制度下,目前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合計有194間。

    金管局三級銀行監管制度將簡化成兩級 「接受存款公司」併入「有限制牌照銀行」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自1948年首度立法以來,經歷多次重大修訂,至今目前,香港共有164家持牌銀行、17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13家接受存款公司,合計194家認可機構。

    • 持牌銀行可經營全面銀行業務,包括提供往來及儲蓄戶口服務,並接受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
    • 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
    • 接受存款公司則專注於私人消費信貸等業務,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少3個月期限的存款。

    香港三級銀行制度比較

    機構類別最低資本要求存款業務規則主要業務範圍「銀行」稱謂使用權
    持牌銀行3億港元可接受任何金額及年期的存款;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提供全面的零售及商業銀行服務可不受限制地使用「銀行」一詞
    有限制牌照銀行1億港元可接受金額不少於50萬港元的任何年期存款主要從事商人銀行、資本市場及批發銀行業務不可在業務名稱中使用「銀行」一詞,但可在業務描述中稱自己為「商人銀行」或「投資銀行」
    接受存款公司2,500萬港元可接受金額不少於10萬港元、最初存款期不少於3個月的存款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商業貸款及證券等專門業務不可在業務名稱中使用「銀行」一詞

    當中只有監管最嚴格、資本要求最高的持牌銀行,才能接受公眾任何金額和期限的存款,並經營往來及儲蓄帳戶業務。這一限制將普通市民最常用、流動性最強的存款集中於體系內最穩健的機構,從而為公眾存款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由於隨著時間推移,接受存款公司的數量和市場份額已顯著萎縮,由1981年的350家降至現時的10餘家,其總資產佔銀行體系比例也降至不足萬分之七,所以金管局已於2023年完成公眾諮詢,建議將三級制簡化為兩級制,即將「接受存款公司」類別併入「有限制牌照銀行」

    機構類別數量
    持牌銀行(Licensed Banks)164
    有限制牌照銀行(Restricted Licence Banks)17
    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ies)13
    合計認可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s)194

    銀行牌照申請條件

    申請人成為認可機構,須同時符合《銀行業條例》附表7的最低認可準則,包括:

    1. 資本及流動性:最低實繳股本及存款規模等;
    2. 管理層及股東資質:董事、主要管理人員及控權人士須為「適當人選」(fitness and propriety);
    3. 營運系統:風險管理、內部監控系統足以識別及控制信用、市場、流動性等風險;
    4. 總行監管(對境外銀行分行適用):須受其母國監管機構充分監督4

    申請人須向HKMA遞交詳盡資料,包括組織架構、商業計劃、資本金來源、風險管理政策、管理層簡歷等。經銀行監管檢討委員會審核後,HKMA可酌情批准、附條件批準或拒絕發牌。若果申請機構於任何時候未能持續符合上述準則,HKMA有權依例撤銷其認可資格。

    如持牌機構違反條例或不再符合認可準則,HKMA可採取包括暫停、限制業務範圍或撤銷牌照等監管行動。嚴重違規者,HKMA可建議財政司司長行使《銀行業條例》權限撤銷其認可資格。

    銀行牌照終止的機制

    《銀行業條例》為認可機構提供了一個正式的自願退出渠道。根據2005年的《銀行業(修訂)條例》,若牌照撤銷是基於機構本身的書面請求,金管局在決策前無需諮詢財政司司長 。條例第23(4)條進一步規定,在此類情況下,金管局也無需遵循標準程序,即向機構說明撤銷理由並給予其申述機會 。

    與正式的牌照撤銷不同,更常見的是銀行基於全球商業策略的考量,決定退出香港的某一業務領域或調整其市場定位,但其核心銀行牌照仍然保留。

    例如紐約梅隆銀行(2021年): 該行宣布關閉其香港的財富管理辦事處,以便將資源集中於歐美及中東等其他國際市場。此舉是業務層面的策略調整,而非撤銷其在香港的銀行牌照。   

    另一種是企業合併與收購導致的銀行牌照終止,例如瑞士聯合銀行(1998年): 該行的牌照在其與瑞士銀行公司合併組成新的法人實體「瑞銀集團」(UBS AG)後被正式撤銷。在此過程中,金管局批准將瑞士銀行公司的牌照轉移至新成立的瑞銀集團,並註銷了原屬瑞士聯合銀行的多餘牌照。
    另外2000年巴伐利亞銀行(Bank Austria Creditanstalt International AG)與母行合併後,由香港金管局批準將其牌照轉移予合併後實體,隨後撤銷原牌照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傳退出香港市場  

    日本最大信託銀行三井住友信託銀行(SMTB)在2025年中傳出計劃關閉香港分行,並將大部分客戶業務轉移至新加坡辦公室。據彭博社引述知情人士透露,此項計劃預計不晚於2026年6月實施。

    SMTB香港分行於2013年8月開業,是該行成立後開設的首家海外分行,主要服務東北亞客戶。目前,該分行主要負責一般企業貸款、航運融資和航空融資業務。然而,消息人士指出,近年來該分行面臨來自海外銀行的激烈競爭,經營環境日趨艱難。

    值得注意的是,SMTB在香港還擁有一家專注於投資顧問服務的本地子公司。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子公司將繼續運營,以滿足資產管理方面的市場需求。